【资料】史上最全的燃气企业税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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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标准天然气
第一部分 业务、税收与财务
1、燃气管道安装、管道后续修理、维护及向用户收取初装费。
2、燃气销售。
3、其他(IC卡、燃器具的销售等)。
二、业务、财务与税收的关系
1、业务产生税收,业务决定税负,财务核算税负。
2、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因此,做好税收筹划,一要精通政策,二规划好业务,三是做好财务核算。
第二部分 主营业务涉税实务
1、税种确定
【问题】交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关键点】业务合同签订;营业税(建筑业)3%。
(2)相关营业税政策的理解与执行
A、差额征税
【政策梳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何实施,把握两个关键点:
a、分包合同。
b、合法、有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政策梳理2】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项第十三款: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二、燃气销售
税率:增值税(销售货物)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梳理】反列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具体实施】
把握3个方面的内容:
a.内容要件;
b.形式要件;
c.程序要件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内容真实),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形式合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程序(申报及时)180天。
第三部分 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
【问题】燃气输送管道的资产归类及进项税额的抵扣
【政策梳理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
09 | 9 | 其他运输机械 | 套 | ||
10 | 9 | 1 | 输送管道 | 套 | |
11 | 9 | 1 | 01 | 输水管道 | 套 |
12 | 9 | 1 | 03 | 输油管道 | 套 |
13 | 9 | 1 | 05 | 输气管道 | 套 |
14 | 9 | 1 | 06 | 输尾矿管道 | 套 |
15 | 9 | 1 | 07 | 管道输送设施 | 套 |
16 | 9 | 1 | 99 | 其他输送管道 | 套 |
结论:燃气输送管道属于固定资产——其他运输机构。
【政策梳理2】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结论:燃气输送管道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问题解答】燃气销售企业铺设的中压管网使用的管道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小区入户使用的管道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管道上安装的计量燃气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燃气企业的输气管道代码为“099105GBT/14885-1994规定中的”09“类——输送设备,因此,输气管道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但入户的管道和燃气表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计税依据是土地面积。
应纳税额(全年)=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策确定。
二、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学习、工作、生活的场所。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山西省规定大、中型企业无论是否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须交纳房产税。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三、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四、契税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0.5‰
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0.5‰;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3、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5元。
4、合同: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合同0.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运输合同0.5‰;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1‰;借款合同0.05‰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只要缴纳了“三税”,就必须缴纳城建税。
税率:市区:7%;县城、建制镇:5%;不在市区、县城、建制镇的:1%。
七、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八、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另外,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关注1】不征税收入
【政策梳理】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容易忽略,税局关注的重点)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践操作】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
2、税法规定:
必须符合条件。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
4、纳税调整
各项扣除的标准及条件。
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追溯期5年)
2、资本性支出与收入性支出
3、相关性
4、合法的凭据
证据链:
真实、合法、有效、合理。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重点关注2】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含税?国税函2010]256号)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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